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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工作
【规章制度】建筑与设计学院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点击量:456 日期:2020/05/26 作者:院纪委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着力推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制度化、常态化和实效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纪法规要求,结合建筑与设计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多提醒,对轻微违纪问题常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有效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切实防范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各负其责、分级实施,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 运用情形

第四条 党员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及时采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一)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二)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够坚决或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够有力,情节轻微的;(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够到位,情节轻微的;(四)群众有反映或网上、社会上有不良传言,但反映问题轻微,问题线索笼统模糊,无可查性的;(五)因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发生问题,情节较轻的;(六)巡视巡察、监督执纪和考核考察等反馈问题整改不够到位的;(七)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够正常,党员没有正确履行义务,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八)其他应当采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的情形。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五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一)提醒谈话;(二)约谈函询;(三)批评教育;(四)责任整改;(五)通报批评;(六)诫勉谈话。以上六种处置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实施主体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纪委委员具体负责协助党委做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整体策划,负责收集、整理反映党员干部相关问题线索,认真加以研判,提出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建议,或将问题线索报送上一级党组织或监察部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纪委委员在党委领导下,做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具体实施、效果评估及后续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 规范程序

发现党员干部出现本办法所列应采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的情形,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应及时启动处置工作。根据具体情形、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明确具体处置方式,提醒、函询、诫勉须报党委批准后实施。

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谈话组应当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明确1名主谈人。整个谈话过程应当形成记录,并由谈话人和被谈话人分别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提醒谈话可视情要求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诫勉谈话一般应要求被谈话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检查。

第十条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一步了解核实。

第十 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收组织监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 党员干部接受第一种形态处置,必须端正态度,如实回答有关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党员干部在接受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时主动报告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问题的,在处理时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理;经核实,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存在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回避等行为的,应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院纪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全程纪实、全程留痕,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内容。承办人员必须及时将有关程序性材料和个人提交的说明性材料归档备查,并纳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受到诫勉处理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回访。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 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对失密泄密、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严格追究责任。